新冠疫情事件事实和时间节点证据是证明新冠疫情不可抗力时间发生、不同阶段影响,以及计算工期顺延、费用损失的依据。主要有:
(1)各级政府、主管和相关部门,直至工程项目区域居委会(街道办)实施疫情响应、停工、复工文件,以及采取疫情管控措施的文件。
(2)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关于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疫情管控措施、工期管理、
费用计算等文件。
(3)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单位(包括各方主要责任人、管理人员)之间就新冠疫情事件进行疫情管控的函证(件)。
(4)设备、材料运输合同发生解除、变更、重新签订、执行遭受重要影响的有关资料。
(5)造成工期影响的其他证据。